今天给各位分享做挂名股东的都是傻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挂名法人怎样才能不承担责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被骗做了挂名股东怎么起诉
被骗做了挂名股东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主动联系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指出当时工商登记中股东登记有误,这种途径有可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主动改正时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求公司其他股东更正错误登记行为或注销公司。这种途径在有可能其他股东不作为时,可以向其他股东提起侵权之诉。
起诉的流程如下:
1、被冒名成为公司股东,即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向法院起诉应当准备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冒名的相关事实等内容;
3、起诉可通过到立案庭申请立案,起诉也可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申请立案;
4、将上述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核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老板叫我挂名公司股东。想请问如果公司有违法或者出事,我要负责任吗?我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害怕啊!
挂名公司股东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挂名股东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 *** 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 *** 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 *** 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我们认为应根据在股权 *** 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 *** 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
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一直规范运营、发展势头良好且不存在债务风险,挂名股东的风险还显现不出来,但一旦公司经营不规范或债务问题出现,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便凸显出来,尤其在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挂名股东就有可能在挂名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在成为挂名股东前要慎重。
扩展资料:
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 *** 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 *** 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 *** 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
1、 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2、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3、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别人做挂名股东,不想做挂名了,怎样才能解除
股东退股流程:
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 *** 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扩展资料
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之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股东退股
百度百科-公司法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我们常发现许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但如果是挂名股东,那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下面请看挂名股东的详细介绍。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1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朋友自己创业,不能站出来想做股东而不是自己。
朋友请求,就答应了。
帮助别人做股东,也就是名义上的股东。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对名义股东的相关规定。
以期明示规则,预演风险。
关于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并在工商部门登记。
登记于工商信息上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内外关系就形成了:
内部关系:股东知道公司内部存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承认公司内部实际股东的身份。
外部关系:公司外部的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的第三人,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替朋友当股东即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关系,即公司债权人。
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内部股东关系不知情,在行使权利时,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记的股东主张。
债权人能够对股东主张的权利,即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1. 未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抽逃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 解除股东资格后,办理减资程序前,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未出资股东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在未办理完毕减资前,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围绕“出资”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权亦围绕股东的出资问题而设定。
由此可知,名义股东的核心风险在于:出资义务是否依法完成。
善意的债权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股东追偿。
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行使追偿权的主要事实,即是前文所述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如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未约定清楚,必然使名义股东的追偿之路变得艰难。
最后强调
名义股东的存在,是公司经营模式中的常见情况。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形成股权代持的关系。
股权代持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化解风险的基本前提。
“挂名”,不是一件零风险的事情。
用书面协议去规范行为,能有效防范风险。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2
一、虚假出资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予承认。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有相应的出资或者认购相应的股份。如果你不出资,你通常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你在公司注册时注册为股东,你必须有相应的出资额。因为你实际上没有贡献,你在这个案例中做出了错误的贡献。
如果你被工商局举报或发现,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借款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注册股东仅被他人指名,没有参与公司治理,没有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将不会保护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因为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所以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如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出资和以出资为基础的收益权。
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公之于众,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私人名义借贷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将无法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存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同意正面名称的法律责任
由于命名协议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 *** 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命名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往往涉及股权 *** 协议的效力。对于股权 *** 后未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股权 *** 后各方的行为来确定,不能简单的肯定或否定。
但是,一般认为,在各种要求的前提下,只有工商变更登记尚未进行,其股东资格应予确认。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其在我国的解释,只有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在登记后生效时,合同的效力才能相应确定,如《担保法》中关于有效抵押的规定。否则,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满足《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条件,合同即成立。
因此,股权 *** 协议成立的前提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这与合同是否已在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管理法人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据登记的'目的仅仅是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确立权利的功能。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不会保护约定的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但履行了接受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边肖整理了关于名义股东虚假出资责任的相关内容。可见,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构成虚假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3
当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 *** 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 *** 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 *** 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 *** 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 *** 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想让他当挂名股东,他怕承担风险拒绝了,之后老板又让他当监事,有风险吗?
有风险。
公司盈利,跟法定代表人没关系。公司欠钱,法定代表人直接上限高和失信。公司犯罪,法定代表人之一个跟着载进去。所以千万不要随便给朋友、老板、老丈人当什么法定代表人。
那么当监事、董事、和高管是不是就没风险了呢?当然不是。
正巧,一个校友前几天问到我一个事情,他表哥在北京一家公司任职期间,被老板忽悠当了公司董事,没实际享受过什么董事的权利,公司就不经营了, 自己也离职了。结果现在想要注册一家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发现自己还是前公司的董事。
想要跟公司协商退出董事身份,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都联系不上。
想要诉讼退出董事身份,可是找不到请求权基础。
这个事情就悬在这里了。
就像你明明知道有一个炸弹摆在那里,可是没办法去破解,也不知道它会不会炸、什么时候炸,被动的滋味真是很不好受了。
咱们无产阶级劳动者还是乖乖当好打工人吧,资本家的事情让他们自己去解决。
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
监事除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的股东代表担任外,还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关于监事资格的要求,与董事资格的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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