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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计划生育生四胎政策
法律主观:
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对于不符合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年人均年收入3--6倍的社会抚养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客观: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1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下列情形也可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洁 广州报道
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各省情况来看,人口计生条例修改集中在三个地方:首先是延长产假的时间;其次是给予育儿假;最后是增加父亲的陪产假。
“国内外的众多实践表明,出台积极的生育政策,有利于激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增加出生人口。”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增设育儿假成本谁来分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其中,延长产假及男方享受陪产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此外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增设育儿假也成为各地惯常的做法,山西等部分省份提出育儿假长达每年十五日。北京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对于育儿假,过去部分省份也有,但是从执行层面来说并不十分严格,体制内与民企的执行程度不一样,也缺乏监管的机制。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并不是一味延长假期就好,而应该加强监管,使育儿假能够落实。”杨舸表示,育儿假不应该太长,否则企业的负担会过重。
对于育儿假的成本分摊,部分省份也有表态。刚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这一提法来看,育儿假的成本不仅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也将承担一部分。
“广东的这一做法是分摊成本的方式,因为尽管企业也有自身的社会责任,但如果过度让企业来承担家庭育儿成本的话,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收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分摊育儿成本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执行相关生育政策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杨舸指出,各地的财政实力和发展程度不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政策。比如,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不一定用公共财政来承担育儿成本,可以用公众之前缴纳的儿童抚养、教育基金,来承担育儿假和产假的成本。
杨舸认为,目前各地都在出台支持育儿的政策,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是最惯常的做法,因为这种方式对于政府的公共开支并没有增加太大的负担,但是需要理性的看待。比如,过长的产假会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更合适的办法是用社会资源来分担家庭育儿成本,比如说增加普惠型托幼资源的供给,对于女性兼顾职业和育儿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京粤公租房向多孩家庭倾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各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时候,也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山东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董玉整表示,一个生育政策“单打独进”,有时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说不定还会引起更多新的问题。
“增加妇女的产假,一定要与有可能会引起妇女就业隐性歧视的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将对妇女的生育关怀与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统一起来,千万不能顾此失彼。”董玉整指出。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一些省份对于多孩家庭也给予了其他的支持措施。比如,此前北京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在11月底,北京最新的一轮公租房配租时,育有二孩及多孩的公租房轮候家庭与领取低保、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大病的轮候家庭一样,都可优先承租公租房。目前,北京约有2500多户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轮候公租房,而此轮公租房配租,北京共提供房源7000多套,基本能满足所有轮候的二孩及多孩家庭。
广东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杨舸指出,尽管公租房的影响人群并不多,但这确实是一个从住房政策上给予育儿家庭的明确支持。这一政策营造了一个环境,即政府从多方面支持育儿。
董玉整表示,生育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或是家庭养育孩子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统一思考布局生育问题。
“关于生育政策,不能够只是看重眼前的刺激作用,更要从社会发展整体的政策体系、政策协调、政策促进出发来综合施策。”董玉整表示。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3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与你密切相关!
变化一: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四: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个版本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现行的版本是第四版,共分为3章、33条。此外,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第三版(修订)亦有效执行。
广东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再婚夫妻单方不超二胎均可再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新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现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二十四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