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行政法》-----一审判决
一、关于判决的法律规定
(一)驳回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69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第71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0 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密8 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据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三)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 72 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73 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1 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92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第93 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 以裁定驳回起诉。
(四)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74 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五)确认无效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75 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第 94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确认判决的补充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76 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5 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第 97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98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七)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 77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八)复议决定和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 79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36 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 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第 89 条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九)信息公开行为判决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
10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 11 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 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十) 行政许可行为判决形式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条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 1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12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行政法】-单项选择题【3.31】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二/47)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许可费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的行政许可为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为《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未明确规定发放规划许可证可以收取费用。A项正确,当选。
刘某属于该建筑的相邻权人,相邻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刘某虽不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但是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原告资格。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只要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求实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D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原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主体违法 1、无权限。2、纵向越权。3.横向越权(事物越权)4.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证据不真实;3、证据无关联;4、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法律依据违法 1.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2.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3.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4.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5.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程序违法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明显不合理 1.不正当的考虑;2.故意延迟和不作为。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注意:明显不合理又被称为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注意 以上五要素均符合法律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反之,任一要素违法,均构成违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2、法律后果: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注意: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二)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1、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2、法律后果: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其和复议期内向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申请撤销。带来的损失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关联法条】《行政许可法》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78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79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2.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3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后果:1.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2.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补偿程序1.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2.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 (四)补偿标准1. 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3.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条)
五、行政行为违法性传染
【关联法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哪些属于行政法
问题一: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 参事工作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条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二: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问题三:一般行政法指的是什么?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四:什么是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抚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行政法的性质是什么? 行政法性质突出地表现为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内公法这一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公法而非私法;二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行政法属于公法从而与私法相区分。所谓公法与私法,概括地说,即: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政治的、支配的、法律的、公益的规范的法。行政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 *** 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的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一般被公认为典型的公法形态。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的形成和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日渐相对化和淡薄,出现处法的公法化(如社会保障法)、公法的私法化(如经济行政法领域)趋势,公私法的界限更加模糊。行政法虽可借鉴司法规则,但它不可能完全适用相同的规则,总会有所区别,在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公法性质。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差异,无论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理论解释上,都是不能否认的。正如陈新民教授所断言:“中国迟早要承认公、私法的差别”。
行政法属于国内法从而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 *** 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主要规范国与国之间或国际组织的法)。随着国际关系日益密切,各国 *** 及其部门在行政领域内的合作日益广泛和频繁,“国际行政法”名称也开始出现于行政法论著之中。但国际行政法在性质上应属国际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及行政协定、国际组织自身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我们不能将国际行政法定性为行政法(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也可作为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渊源,但也不能因此认为行政法属国际法范畴。
问题六: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有关调解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弧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 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一部《行政法》法典。
行政法学是以研究行政权为核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为目的,以行政法的渊源、原则、种类、作用等为内容的学科体系
简单的说 行政法是法律 行政法学是学问
问题七:行政法上的行政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问题八:行政法部门除了行政法规外还有由什么构成?部门规章算吗 您好,您想问的应当是行政法的渊源,即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 *** 、省会城所在的市 *** 、经济特区的市 ***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 制定的地方规章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问题九: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 参事工作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条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十: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2020法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许可诉讼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重要考点系列 —— 行政许可诉讼
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为法考,变化最大的是“一考变两考”。通过2018、2019这两年的法考所呈现出的特点来看,客观题考试的难度没有提升,对于客观题的备考,只要考生按照考点进行系统的复习,然后反复的作历年真题,将历年真题研究“透”,通过客观题,已经不再有难度。但问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竟是一个淘汰性的考试,每年要严格控制“通过率”。关键是如何控制呢?显然通过主观题考试来控制,必然成为法考改革后不二的选择。这就使得要想顺利的通过法考,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就要重视对主观题高频考点的复习,而不是等到客观题通过后,才临时抱佛脚再来看主观题,那样效果不会好的。君若不信,有可能被主观题“刷”下来的就是你。针对如此,法考推出行政法主观题高频考点系列,希望能够帮到你。今天要介绍的主观题高频考点是行政许可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许可规定》),对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诉讼,归纳如下: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项动态过程,在决定作出前可能出现不少过程性行为,当事人可以针对其中哪些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是行政许可诉讼首先遇到的问题。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不作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或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答复,对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及不作为
行政机关准予许可之后,针对被许可人的情况和客观情形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同样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针对此类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3.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法课以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些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具有事实上终止性的过程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寻求救济。不过,鉴于实践中一些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赋予当事人对其的诉权,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故此类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许可案件被告的确定
(一)一般情形
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许可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该决定或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二)特殊情形
1.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被告确定
实践中,一些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后由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对此情形,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2.下级初审,上级决定的被告确定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当然,当事人只对最终决定不服,则应以最终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3.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被告确定
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需要遵循一般的审理规则,《许可规定》对以下三点作出特别规定:
1.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及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许可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案件的特殊性,设置了特殊规则需要注意。即“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些行政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但是这些行政行为构成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种行政行为被称之为关联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③超越职权;④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这一点,大家要给予重视,在2012年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考试中,曾经考过。
四、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
1.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针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而形成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不过,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种情形是,被告不予许可决定错误或违法,而原告请求准予许可且理由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判决《许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五、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1.赔偿问题
因行政许可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而赔偿,如此责任完全可归因于行政机关,赔偿问题简单明了。复杂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许可规定》主要区分了三种情形:
(1)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3)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补偿问题
《许可规定》针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则:
(1)补偿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人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