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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字法律小故事,快快快急用
案例一: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教室殴打学生林某,林某情中国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个法律小故事
十个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处: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新来的经理对他的表现不满意,但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但也没有续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经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经过期,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经济补偿要求。小夏不服,诉讼到法院,最后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五个月工资32000余元。
傻在何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更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云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凌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凌云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赔偿培训费,却没有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当初已约定试用期,但在凌云出国时,可让他提前转正。
四、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员工小萌到国外技术培训。双方约定:如小萌在培训结束后服务不满5年离开公司,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按已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方式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现在小萌因故决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服务期已满2年),总共5万元。小萌认为赔偿太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最后经调解,小萌只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而不再支付违约金。 傻在何处:小萌当初享受了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待遇,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取一的原则。由于小萌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显然意义不大。
在上海等地,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五、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两年前,上海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今年小蔡辞职,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赔偿经济损失,但没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处: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上海仲裁机构一般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认。
六、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上海浦东一家 *** 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约定每月工资多发1000元,公司不再缴纳为员工社会保险费。但员工小姚离职后要求即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国家利益。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约定不合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仍不可免。
现行城镇养老保险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机制,的确影响到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相比之下,上海“镇保”的统筹“门槛”较低,体现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多层次,不妨一试。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2003年7月,某汽车厂为了提高维修工人的技术水平,花高价从厂外请来了高级 *** 到厂里进行技术培训,还为此添置了不少培训设备。汽车厂规定,接受培训的工人合同期未满辞职,须向汽车厂赔偿培训费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辞职,他认为汽车厂要求赔偿培训费没有任何依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汽车厂不再坚持赔偿培训费。
傻在何处: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如果汽车厂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出资培训”是一种特殊待遇,全体员工都能享受的培训只是企业内训。但是对于含金量较高的内训,其对象也应从严选择,并结合晋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综合制定防止跳槽计划。
八、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吕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吕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挺裁决“试用期”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在“试用期间”,也应支付工资2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傻在何处: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合同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小吕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双方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小吕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但是各地规定略有差异
如果用人单位想试用员工三至六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不如先签订三至六个月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续签。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上海某商场对于员工加班费作出“明码标价”,比如规定晚上加班1小时6元;周末1小时10元,1天50元封顶;法定假日1小时20元,1天100元封顶。部门经理老杨觉得很吃亏,因为按他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的加班费,比商场“明码标价”的要高。他在辞职时要求商场按照《劳动法》规定补足所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协商不成,老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按照《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如果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只要“明码标价”的加班费不低于员工法定的加班费标准,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员工工资差距比较大,那么工资比较高的职工,还是会觉得吃亏,认为公司处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劳动者月工资的70%计算加班费,也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加班费。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加班费。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贸公司准备拓展在欧洲业务,报销了小刘三年来学习高级口语翻译的学费5万元,并与小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小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小刘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只赔偿了2万元。
傻在何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 *** 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外贸公司想要长期使用小刘,与其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不约定服务期,不如约定十年服务期更加划算。
简短的法律案例小故事 法律小故事举例
1、学生小丽放学后在校门口等妈妈,一名陌生男子对她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信以为真,就坐上了他的自行车。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于是她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
2、寒假,女生丽丽正独自在家中写作业,突听到有人敲门,丽丽透过防盗门,只见一位相貌端庄的年轻人站在门口。那人说,自己是她家楼上的邻居,想借笔和纸给家人留个条。丽丽见他说话很诚恳,长得也不象坏人,丽丽觉得自己应该助人为乐才是,于是她找开了门,谁料想,防盗门刚一打开,这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不仅伤害了丽丽,还翻出了丽丽家的钱物,然后“满载”而去。单独在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谨犯犯罪分子入室作案。
3、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明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时时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暑假期间,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小刚找到小明,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孝顺的小刚动摇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小红身上,结果抢劫未成,被群众当场制服。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4周岁,犯抢劫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制小故事
法制小故事
法制小故事1
各位尊敬的评委老师:
您好!
首先感谢老师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次演讲的机会。我演讲的主题是《莫让生命的花朵过早凋零》。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小王与小朱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朱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朱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一点颜色看看,由于小王家没人,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了一阵后离开。第二天,小王知道后,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小朱放学刚走出校门,小魏上去对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小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小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小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庭,让三朵本该绚丽绽放的花朵过早凋零。
法制小故事2
安全教育不是单纯的一项教育,而要结合实际生活,在生活中我们遵规守纪,做一个快乐、健康的小学生。有一天,我们院子有几个小孩在过年时让他们的父母给他们买鞭炮,他们父母于是给他们买了很多。那几个小孩拿着鞭炮高兴极了,于是到处乱放。他们来到一堆麦草附近点燃鞭炮 ,他们听着炮子的响声笑得很甜,等他们笑声逐渐小的时候看着眼前的景象他们吓着愣住了,火苗顺势大了起来。他们极力扑灭,但火势不仅没有小反而更大了,看着这种情况他们非常着急,大声呼喊来帮忙,但附近就没有人。等远处看到烟子的大人们来到时火都快烧结束了,就这样这堆麦草烧完不说,还烧死了一颗大白杨树,一名学生因烧伤还住了院……围观的大人给这几个小孩的父母打了 *** ,当他们父母看到这幅场景时十分伤心,父母赔了钱后把他们领了回去。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要是他们不在干草旁放鞭炮的话也不会有后面的这些事情;如果他们懂得安全意识的话也不会让父母伤心。值得幸运的是,他们没有严重的人员伤害,假如他们谁有更严重伤害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件事告诉我们:我们在过年的时候燃烧鞭炮要注意安全,不要在不安全的地方随意燃放,这样会很容易引发火灾。我们都知道安全之一吧,但是有谁敢说他注意安全了?我们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伙伴玩耍、我们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家人团圆。所以,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幸福的生活、幸福的学习。
法制小故事3
红红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红红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红红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红红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红红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红红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红红为“压寨夫人”。
红红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红红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红红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红红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红红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红红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红红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红红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红红重新回学校读书。
法制小故事4
法学家边沁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两人分一块饼。只能用刀来切,没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测量工具来保证一刀下去,饼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两份。也就是说,两人都有可能在这次利益的分配中吃亏或者占到便宜,这次分割,将注定是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那么,怎样做才能让两人心服口服呢?
边沁给了一个答案:一人切,另一人先拿。
几年前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么审结的。日裔法官在“全美国都知道辛普森就是杀人犯”的情况下宣布汤普森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位法官在宣判完以后自己一个人躲在办公室里哭了起来——他也知道辛普森就是杀人犯,连辛普森自己都曾供认不讳的啊!但是,他——和那些自始至终都呼吁法院判处辛普森死刑的人,都接受了这个结果。那是一种真正的接受,怀着对法律的虔诚和尊敬的接受——因为这个判决是一个法律程序的结果。
法理曰:法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两者不能兼顾的时候,我们要如何作出取舍?康德曾就此有过精彩的阐述,他说:“一次不准确的判决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无论那一个,都不比另外一个距离真正的正义更近。但是,程序正义,却离法律的正义更近。
法制小故事5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xx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 *** ,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
法制小故事6
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法制小故事7
1、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5、智破杀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时候,有一个过往和尚夜里向一个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门外车厢里。半夜时分,有强盗到这户人家行窃,把一个妇女连同财物一起偷了出来。和尚此时没有睡着,看个清楚。他心想主人没有让自己留宿,现在主人丢了财物及妇人,天明以后肯定要拿洒家见官,到那个时候自己虽百口莫辩也,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想到这里急急似丧家之犬,忙忙似漏网之鱼,离开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灯瞎火,深一脚、浅一脚走在荒草中,一个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个妇人已被强盗杀死,尸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连声叫苦。第二天,主人四处寻找,在井中发现了和尚和妇人尸首,不由分说,扭送见官。和尚被屈打成招:“与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也坠井中,赃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问成死罪。一审结案后,送到二审,二审也看不出什么破绽。惟独向敏中始终以赃不获为疑,再三讯问和尚,和尚万念俱灰,只说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这个妇人的,当以死相报。”最后被向敏中问急了,和尚才说实话。向敏中暗地里让僚属四处查访真凶。一天,一个僚属到一个村头小饭店吃饭,饭店老太太听说他从府中来,问他说:“和尚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属吏骗她说:“昨天已xx了。”老太太又说:“那如果抓到真凶怎么办呢?”属吏说:“案子已结,只好将错就错,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问了。”老太太说:“那我就可以说了,那个妇人实际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杀。”属吏说:“这个少年在什么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属吏约会同僚将少年抓获归案,一经审讯,少年全部承认,赃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终于洗雪。向敏中办案才能使一府惊服。
6、换舍止讼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7、额痕为断
张泳,宋初名臣。一次,有个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张泳下属拘留。张泳看了这个和尚一会,说:“对他刑讯,他可能是个杀人犯。”经过审讯,这个人果然是个假和尚,负案在逃。他杀死一个僧人后,把他的东西据为己有,自己剃发为僧。僚属问张泳何以知其有杀人嫌疑,张泳说:“我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法制小故事8
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都能见到我们的交通法规。这些法规有人会“破坏”,例如我的爷爷和外公,他俩一遇到红灯,就会先看看人行道上的红灯,如果是绿灯,就提前走了,这样多危险呀!但也有人很遵守交通法规,例如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遇到红灯就会自觉停下来,等到了绿灯再过马路。今天我要来说说爸爸的光荣之处:
记得上次,我、妈妈和爸爸开着汽车走亲戚。当我们吃饭时,亲戚对我爸爸说:“侯国良,我们难得见面,来,来一杯红酒吧!”爸爸听了,连忙用手直摇:“哎呀,我不会喝酒,而且还要开车呢,如果喝了酒会闯红灯出事的!”亲戚被爸爸所说的话感动了,很佩服:“你真重视法规呀!那咱们还是喝点橙汁吧!”爸爸也很感激:“谢谢啊!”我也从愁眉苦脸转换成了开心笑脸。所以我爸爸在那天没有喝酒。
啊,就这么一件事,也能体现出爸爸对交通法规很重视。在那一天,我听到爸爸说的那番话,就决心自己以后也要像爸爸一样重视交通法规。
同学们,请你们也跟你们的父母说一声:“喝一口酒,就会了事故;喝一瓶洒,会让你的家人痛哭一夜,因为不能‘醉酒驾车’。”
法制小故事9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xx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 *** 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法制小故事10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法制小故事11
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反思】:法律因为它的特殊性,因为他对所有合法公民的保护性,所以不论我们的出发点是否正确,只要在过程中触犯了它,那就要受到他的制裁。案例中的小刚等人,就是因为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危险并且威胁到了明明一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触犯了法律,被送到了派出所。
法制小故事12
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 *** 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法制小故事13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更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故事三:
法制小故事14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三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唉,但最近新闻播出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自己还是小心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学,在上学路上必须过一条马路,我经常看见有人闯红灯,今天也不例外。我旁边有个脸孔白净的小女孩,另外一边是位容光焕发的家长牵着一个小孩。家长很焦急,她看了看红灯,然后再看了看马路,见没车就牵着小孩冲红灯,小孩却说:“妈妈,老师说过要‘红灯停。绿灯行’的,我们不可以违反交通规则!”我还以为家长会听劝,不料……“你怕什么?我们再不过马路车就要开过来了!”这位本来容光焕发的女士在说话的时候把眉头锁得紧紧的,像个老女巫,跟刚才根本就是判若两人。“况且你都快迟到了!”小孩的脸已经红得开始有些发紫了,说:“还是遵守交通规划的好……”,最后,小孩子还是被家长带着闯红灯了……然后,就有车辆冲了过来!嗞——车主幸好踩了刹车控制,还差一点就撞上了,“你们在干什么,现在是红灯你们也敢闯!不想活了!”只见车主怒气冲冲地骂了一句就走了。而旁边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绿灯。
经过那天的事,我终于决定了,以后发誓再也不闯红灯啦……想着想着,就在床上睡着了……
法制小故事15
交通法规与我们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也时刻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有一天,爸爸带我出去玩,快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只见那里围了许多人,旁边停着好多辆电动车,原来是在查非机动车违章。
我们的车刚到十字路口,就被一位志愿者拦住了,爸爸惊奇地问:“怎么了?”那名志愿者指了指我说:“电动车不许带人。”爸爸感到莫名其妙,说道:“你是不是搞错了,非机动车可以带一名12周岁以下的小孩,你不知道吗?”志愿者一愣,这时交警过来了,交警对志愿者说:“12周岁以下的小孩是可以带的。”志愿者一脸的不好意思连着说:“对不起对不起。
”爸爸笑着说:“没事,都怪现在的小孩长得又高又大,你们也是为我们好。”我这才知道原来非机动车只可以带一名12周岁以下的小孩,等我满了12岁就只能坐公交车了。后来上网一查,才知道骑车带人的危险,应为自行车的载重量有限,制动性能差,带人后方向不易掌握,在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发生危险。我还知道了12岁以上就允许自己骑车了,看来我要提前学骑车了。
宪法知识小故事50字左右(法律小故事50字左右)
1.法律小故事50字左右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 *** 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2.50字左右的法制小故事
一位司法工作者曾十分动情地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见室里,见到一群刚刚入监不久,身上痞气犹存、欲隐还现的少年犯。
这时有个年约十六、七岁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着装,走上前来,拉着我的手说:"叔叔,救救我吧。我不是个坏孩子,我不是个坏孩子呀!"我低头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脸蛋,听着他那诚挚、悔恨的请求,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涌上心头。
随着男孩的呼唤声,我发现坐在他身边的一位双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来。他右手撑着一根手杖,脸上挂着泪水,用震颤沙哑的喉咙说到:"同志,孩子犯法我们家长有责让啊!因为俺不懂法,不会用法来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说到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瘫痪,他是让不满十岁的小女儿牵手引路,一跛一颠走来的。
看着眼前这一老两少的场面,我匆忙搀扶着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随着这老少两代的抽泣而震颤了。孩子的呼唤,老人的心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说些什么呢?。
3.关于法制小故事(50字)
有一个天生失语的小女孩,爸爸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
她和妈妈相依为命。妈妈每天很早出去工作,很晚才回来。
每到日落时分,小女孩就开始站在家门口,充满期待地望着门前的那条路,等妈妈回家。妈妈回来的时候是她一天中最快乐的时刻,因为妈妈每天都要给她带一块年糕回家。
在她们贫穷的家里,一块小小的年糕都是无上的美味了啊。 有一天,下着很大的雨,已经过了晚饭时间了,妈妈却还没有回来。
小女孩站在家门口望啊望啊,总也等不到妈妈的身影。天,越来越黑,雨,越下越大,小女孩决定顺着妈妈每天回来的路自己去找妈妈。
她走啊走啊,走了很远,终于在路边看见了倒在地上的妈妈。她使劲摇着妈妈的身体,妈妈却没有回答她。
她以为妈妈太累,睡着了。就把妈妈的头枕在自己的腿上,想让妈妈睡得舒服一点。
但是这时她发现,妈*的眼睛没有闭上!小女孩突然明白:妈妈可能已经死了!她感到恐惧,拉过妈*的手使劲摇晃,却发现妈妈的手里还紧紧地拽着一块年糕……她拼命地哭着,却发不出一点声音…… 雨一直在下,小女孩也不知哭了多久。她知道妈妈再也不会醒来,现在就只剩下她自己。
妈妈的眼睛为什么不闭上呢?她是因为不放心她吗?她突然明白了自己该怎样做。于是擦干眼泪,决定用自己的语言来告诉妈妈她一定会好好地活着,让妈妈放心地走…… 小女孩就在雨中一遍一遍用手语做着这首《感恩的心》,泪水和雨水混在一起,从她小小的却写满坚强的脸上滑过……“感恩的心,感谢有你,伴我一生,让我有勇气做我自己……感恩的心,感谢命运,花开花落,我一样会珍惜……”她就这样站在雨中不停歇地做着,一直到妈妈的眼睛终于闭上…… 感恩的回报 在一个闹饥荒的城市,一个家庭殷实而且心地善良的面包师把城里最穷的几十个孩子聚集到一块,然后拿出一个盛有面包的篮子,对他们说:“这个篮子里的面包你们一人一个。
在上帝带来好光景以前,你们每天都可以来拿一个面包。” 瞬间,这些饥饿的孩子仿佛一窝蜂一样涌了上来,他们围着篮子推来挤去大声叫嚷着,谁都想拿到更大的面包。
当他们每人都拿到了面包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向这位好心的面包师说声谢谢,就走了。 但是有一个叫依娃的小女孩却例外,她既没有同大家一起吵闹,也没有与其他人争抢。
她只是谦让地站在一步以外,等别的孩子都拿到以后,才把剩在篮子里最小的一个面包拿起来。她并没有急于离去,她向面包师表示了感谢,并亲吻了面包师的手之后才向家走去。
第二天,面包师又把盛面包的篮子放到了孩子们的面前,其他孩子依旧如昨日一样疯抢着,羞怯、可怜的依娃只得到一个比头一天还小一半的面包。当她回家以后,妈妈切开面包,许多崭新、发亮的银币掉了出来。
妈妈惊奇地叫道:“立即把钱送回去,一定是揉面的时候不小心揉进去的。赶快去,依娃,赶快去!”当依娃把妈妈的话告诉面包师的时候,面包师面露慈爱地说:“不,我的孩子,这没有错。
是我把银币放进小面包里的,我要奖励你。愿你永远保持现在这样一颗平安、感恩的心。
回家去吧,告诉你妈妈这些钱是你的了。”她激动地跑回了家,告诉了妈妈这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这是她的感恩之心得到的回报。
手术费=一杯牛奶 一个生活贫困的男孩为了积攒学费,挨家挨户地推销商品。 傍晚时,他感到疲惫万分,饥饿难挨,而他推销的却很不顺利,以至他有些绝望。
这时,他敲开一扇门,希望主人能给他一杯水。开门的是一位美丽的年轻女子,她却给了他一杯浓浓的热牛奶,令男孩感激万分。
许多年后,男孩成了一位著名的外科大夫。一位患病的妇女,因为病情严重,当地的大夫都束手无策,便被转到了那位著名的外科大夫所在的医院。
外科大夫为妇女做完手术后,惊喜地发现那位妇女正是多年前,在他饥寒交迫时,热情地给过他帮助的年轻女子,当年正是那杯热奶使他又鼓足了信心。 结果,当那位妇女正在为昂贵的手术费发愁时,却在她的手术费单上看到一行字:手术费=一杯牛奶。
答案补充 曾经有两个人在沙漠中行走`他们是很要好的朋友`在途中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吵了一架`其中一个人打了另个人一巴掌`那个人很伤心很伤心`于是他就在沙里写道:“今天我朋友打了我一巴掌” `写完后`他们继续行走`他们来到一块沼泽地里`那个人不小心睬到沼泽里面`另一个人不惜一切`拼了命地去救他`最后那个人得救了`他很高兴很高兴`于是拿了一块石头`在上面写道:“今天我朋友救了我一命”朋友一头雾水`奇怪得问:“为什么我打了你一巴掌`你把它写在沙里`而我救了你一命你却把它刻在石头上呢?`那个人笑了笑`回答道:“当别人对我有误会`或者有什么对我不好的事`就应该把它记在最容易遗忘`最容易消失不见的地方`由风负责把它抹掉`而当朋友有恩与我`或者对我很好的话`就应该把它记在最不容易消失的地方`尽管风吹雨打也忘不了~” 再短就不算故事了大概看一下记一下情节就好了。
4.小学生法制法律的小故事【50字以内】越短越好小学生
案例一: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教室殴打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关于法制小故事(50字)
举报人成了诬告人 “新大洋”资产侵占案迷雾重重 2004年10 月,一起财产争夺逾亿元、争讼长达四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的股份据为己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唐、蔡等人立案侦查。然而两年后,蔡某等人申诉,称系被黄汉民诬告陷害。
公安机关随即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开展调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撤销了唐、蔡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并决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4年4月22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这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划上句号。黄汉民当庭即提出上诉。
(邱大军) 点评:这起被称为国内数额更大的公司资产侵占案,虽一审落定,但双方“举报人”似乎都拿得出耐人琢磨的证据,究竟谁是真凶,依然悬疑重重。 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达到更大限度的统一?在各种证据面前,如何取舍与认定?虽然解答这些问题既专业又复杂,但已不仅仅为掌管法律者所关注,可以看见,人们日渐增强的证据意识已向旧的审判观发起挑战。
(岳嵬)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娄小平一审被判11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2004年11月30日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查明:1996年12月,三亚市 *** 决定收管南滨农场中的566公顷土地的使用权。
南滨农场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场长叶某多次找省法制局承办人温志鹏,请求帮忙改变三亚市的决定。
温向时任省法制局副局长的娄小平汇报该案时,提及农场方面要给钱酬谢。 1997年5月,温收到叶某送的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并将其中39万元存入妻子冯某账户,但将股东代码及密码提供给娄,由娄炒股。
自1997年5月16日至1998年9月调任省高院副院长时,该股户资金一直由娄小平炒作。 1997年5月16日,娄小平在省法制局提出同意将争议地归南滨农场。
后根据省 *** 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66公顷土地重新划归南滨农场。 一审还查明,娄小平有85.3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宣判后,娄小平当庭表示要上诉。 (岳嵬) 点评:要保证“执法为民”,首先要清除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从王玉忠案、马升案到娄小平案,落马者从审判队伍的中层到高层。由此表明我省政法机关治理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岳嵬)。
6.法制小故事50个字
2004年10 月,一起财产争夺逾亿元、争讼长达四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的股份据为己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唐、蔡等人立案侦查。然而两年后,蔡某等人申诉,称系被黄汉民诬告陷害。
公安机关随即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开展调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撤销了唐、蔡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并决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4年4月22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这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划上句号。黄汉民当庭即提出上诉。
7.50字知法守法小故事
10月22日,岳麓一小举行了以《知法 学法 守法》的主题班会活动,各班通过不同的形式,积极宣传与小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孩子们知法懂法守法。
一年级以学会保护自己为题,班主任老师们通过一个个生动活泼的小故事告诉孩子们怎样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教会学生常用的一些报警 *** ,以及一个人在家遇到危险该怎样处理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让刚入学的孩子们收益匪浅。
二年级以 《知法 学法 守法》为主题,别出心裁的二年级班主任在网上下载了卡通版的小学生法律小故事,在动画片地吸引下,孩子们在教室里看得津津有味。这样有趣的教育方式能让学生在娱乐中掌握法律知识,真是一举两得啊!其他各年级也用自己的方式做着法律宣传,有讲故事的、表演节目的,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充实有效。
此次主题班会是普法宣传周的其中一项活动,让孩子们知法、学法、守法是我们学校和老师的责任,相信有了这样的教育和宣传,岳麓一小的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守法小公民。
8.求5个法治小故事(50字内)
1: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 *** 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 补习费 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9.法律知识小故事150字左右
为配合五五普法宣传活动,使辖区内的学生和群众更好的学法、用法、守发,今年以来,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在全镇21所中小学中广泛开展了“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把普法教育工作做实做透,该镇决定普法教育从娃娃抓起,经过镇综治委研究决定,2007年元月份起,该镇综治办牵头,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和镇中心学校,以五五普法位契机,对全镇中小学学生开展一次普法教育,并通过他们把法律知识、法律故事等传递到他们的父母等家人身边,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们的口语表达能力,一方面达到普法教育再次见效果的目的;为使“同学法”真正取得实效,该镇编印了常用法律知识明白纸,普法小手册等,发放到学生的手中,使他们学法有依据,宣传有内容。据了解,该镇打算在明年开学后举行学生父母共同参加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使“同学法”活动得到进一步巩固。
目前,该镇已发放普法明白纸6000多份(张),普法手册2000多本(份),有效地推进全镇法律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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