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司聚餐工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工伤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个人认为工伤的界定范围有三要素: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有关的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
公司安排的常规工作时间,例如正常白班、夜班等;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班应有部门领导或同事的证明,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加班证明记录。
二、工作地点
正常工作的区域属于常规的工作地点;而有些特殊的工作需要,比如外出办事、业务需要去的地点都可以视为与工作有关的地点。比如,公务员需要到居民家中走访,在走访时发生工伤,就符合工伤三要素认定的条件。
三、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这一点很关键。比如,某员工在上班时间,在工区做自己家里用的东西受伤了,虽然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但却不是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三要素最后一项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中,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也作为工伤予以认定。只不过,认定的程序有所不同
例如,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界定:员工上班从固定住所到工作地点的正常时间,和工作下班后从工作地点到固定住所的正常时间,视为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时间。如果,员工由于有别的事情提前出发,或者有其他事情延后回家期间发生工伤,对工伤的认定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在于工伤认定机构掌握的具体情况作为评判依据,看能否从工伤认定原则来向受害者倾斜。另外,对员工上下班途中路线的确认也存在限制条件。员工上下班常规路线在工伤认定路线的范围之内;员工因私事拐道后,在非常规路线发生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了,对于在的常规回家路线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由于交通堵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临时改变路线,只要有证据支撑,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赔偿奔着先按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剩余部分按照工伤事故由工伤基金进行赔付。
五、自残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有自残行为的,一经证据确凿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这类现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否则从人道主义角度,很难提出充足的自残证据。
以上是本人对工伤的界定的理解!
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这样判定合理吗?
2021年这个特殊的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然而,“暖心餐” 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具体介绍:
一、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老张是某保安公司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7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7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二、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7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保安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工伤的认定有哪些条件?
保安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工伤的认定有以下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很多人在工作时间内,因为要拜访客户或者是做其他的事情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二、在下班时间前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性伤害的。
很多人在上下班的路上还在继续忙碌着工作,有的时候还要接打电话确认信息,这个时候如果出现意外也是被认定为工伤的。
三、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者是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况。
有些人在工作的时候会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是受到暴力伤害,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且会受到赔偿。四、因为自己工作的原因患职业病。
很多人在长期工作的时候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职业病,比如说有些人肩颈会出现问题,有些人会严重脱发。这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会进行赔偿的。
五、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些事情能不能被认定工伤要视情况而定,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这位保安是因为参加公司的年终聚会才遇到车祸的,所以被认定工伤。这位保安姓张,当他发生车祸的时候被送进了医院,去了解,因为这次交通事故证明老王不负责主要责任,所以这件事情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这名保安比较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承认这名保安是工伤的,但是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这位姓张的保安是符合工伤条例第六项规定的,就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遭遇了事故,自己不是主要责任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最后这名保安和公司也没有继续上诉,也说明公司和这名保安在工伤这件事情上达成了一致。
据了解这名保安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到晚上7点再举办,参加年夜饭的时候是提前离岗的,但是他经过了保安队长的同意。这是被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希望员工在上下班的路上能更好的保护自己,避免出现交通意外,否则自己受伤还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当自己在上下班的路上遭遇车祸的时候,也要主动提出工伤认定,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怎样的?
法院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来判决的,因为这名男子确实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并且车祸的责任也不在他。这名男子是一个保安,在一个汽车公司上班,但他实际上是保安公司的员工,到了年底的时候,这家汽车公司为了犒劳员工们,便组织员工们去餐馆吃年夜饭。因为这件事是件喜事,所以保安队长也批准了这名保安提前下班的请求,给了他一些参加聚会的准备时间。在队长批准之后,这名保安便想着回家换掉自己身上的保安服再去参加聚会,谁知在换衣服的途中却发生了意外。
事发后,这名保安认为自己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但这家保安公司却不这么认为,反而觉得这名保安是擅自离岗,因为在他离岗之前并没有其他人员到达接替。就我个人而言,我是支持这名保安的说法的。虽然保安并没有直接去聚餐,并且还提前离岗了,但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情合理的,规矩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我们也不能所有事情都按规矩来判断,还要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当时保安确实是在下班途中,也确实发生了意外,我认为凭借这两点就已经可以确认他是工伤的情况了。虽然保安公司的诉求被法律给撤了,但是这场官司很明显会影响双方之间的情面,这名保安恐怕也会觉得非常寒心。
如果是我的话,在下班途中遇到这种事情,公司还不觉得我是工伤,我也会在伤好之后立刻离开这家公司,换一家更有人情味儿的公司。有时候一件小事就有可能损害到公司的名誉,而有时候多花了几十万却可以让公司更加蒸蒸日上。
公司虽然是根据规章制度来运转的,但却不应该是冷漠的,因为在公司里工作的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公司的冷漠他们是能感受到的,公司对他们的好他们也是能感受到的。如果我是这家公司的领导,在事情发生之后,我一定会先派一些员工去医院看望这位员工,并且帮助员工将医药费给付了,这样员工也会觉得公司非常有情义,以后会对公司更加忠心。如果我们受了工伤,也不要因为公司的冷漠就轻易放弃为自己维权,而是要据理力争到底,因为我们不是一个人,我们的身后还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