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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出资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制度个别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 债权人 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 债务人 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目前,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些情形就是主要包括以上四点了。比如说,在股东和公司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避免股东或者是公司逃避相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部 分公司 当初成立,本来就是为了洗钱,或者是逃税这些违规的情形可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处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体为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主观过错为故意;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并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 债权人 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 债务人 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其他内容拓展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解释在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公司目前都采用这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也是有一定弊端的,适用范围较小并且可以使用的案件的类型比较单一,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